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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國家安全法施行後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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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點偵查中案件,於解嚴之日移送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者,內亂罪
    、外患罪、妨害國交罪及殘害人群治罪條例案件,移送該管高等檢察
    署或其檢察分署檢察官。其他案件,移送該管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其
    已送上級軍事審判機關審核再議尚未終結案件,移送該管高等檢察署
    或其檢察分署檢察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