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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國家安全法施行後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4
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 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修正檢察機關用語規定之文字,並酌作文 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