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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審查法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8
廢/停法務部審查法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民國 99 年 07 月 23 日) 非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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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部受理申請設立財團法人,經審查許可者,發給設立許可文書,並
    將申請書及其附件加蓋印信二份,發還申請人,一份留存備查。
    本部審查財團法人之申請設立時,應審酌其捐助財產是否足以達成設
    立目的及業務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