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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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 第 11 條
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 (民國 110 年 01 月 19 日)
現行
第 10 條
懲戒事件之審議會議決議後,原審查委員應於七日內作成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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