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員出境,應經其 (原) 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 : 一、國家機密核定人員。 二、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人員。 三、前二款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三年之人員。 前項第三款之期間,國家機密核定機關得視情形縮短或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