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本要點給與檢舉獎金,以檢舉人向檢察機關、調查機關或其他司法 警察機關檢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農會法 、漁會法所定選舉、立法院正、副院長、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 正、副議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鄉(鎮、市)民代表會 正、副主席選舉之妨害選舉案件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