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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鼓勵檢舉妨害選舉要點 12
鼓勵檢舉妨害選舉要點 (民國 112 年 08 月 22 日) 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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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本要點給與檢舉獎金,以檢舉人向檢察機關、調查機關或其他司法
    警察機關檢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農會法
    、漁會法所定選舉、立法院正、副院長、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
    正、副議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鄉(鎮、市)民代表會
    正、副主席選舉之妨害選舉案件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