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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921 條
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920 條
典權存續中,典物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就其滅失之部分,典
權與回贖權,均歸消滅。
前項情形,出典人就典物之餘存部分,為回贖時,得由原典價中扣減典物
滅失部分滅失時之價值之半數。但以扣盡原典價為限。
第 922 條
典權存續中,因典權人之過失,致典物全部或一部滅失者,典權人於典價
額限度內,負其責任。但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滅失者,除將典價抵償損
害外,如有不足,仍應賠償。
第 927 條
典權人因支付有益費用,使典物價值增加,或依第九百二十一條之規定,
重建或修繕者,於典物回贖時,得於現存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