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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第 475-1 條
民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
非現行
第 465-1 條
使用借貸預約成立後,預約貸與人得撤銷其約定。但預約借用人已請求履 行預約而預約貸與人未即時撤銷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