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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389 條
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390 條
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出賣人於解除契約時,得扣留其所受領價金者,
其扣留之數額,不得超過標的物使用之代價,及標的物受有損害時之賠償
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