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65-2 條
民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 非現行
第 165-1 條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於一定期間內為通知,而經評定為優等之人
給與報酬者,為優等懸賞廣告。廣告人於評定完成時,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