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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65-2 條
民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
非現行
第 165-1 條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於一定期間內為通知,而經評定為優等之人 給與報酬者,為優等懸賞廣告。廣告人於評定完成時,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