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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83 條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
配合本章已分為三節,酌作文字修正,且為期周延,將「法定抵押權」修正為「其他
抵押權」,俾使以礦業權、漁業權等為標的物之抵押權或其他特殊抵押權之準用,民
法上亦有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