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普通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規定,於前條抵押權及其他抵押權準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