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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民國 115 年 08 月 27 日
本法第三條所定弊案範圍,所列違反各法規之行為對於公共利益之危害性不一,為求
明確,爰參酌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明定本法弊案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