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社會大眾知悉受補助案件為促進轉型正義基金補助成果,爰於第一款規定補 助申請案之出版品或宣傳品等應標示「促進轉型正義基金品牌標誌」及本部名稱 。 二、為使受補助案件之成果報告、研究成果得運用於各項業務推廣使用,爰為本點第 二款及第三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