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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補助民間辦理轉型正義推廣活動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15 年 0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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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補助申請案之文宣品標示、著作權授權等事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補助申請案之出版品、宣傳品、研究報告及教材(案)等,應標
        示「促進轉型正義基金品牌標誌」及本部名稱。
  (二)補助申請案之各項成果報告資料及研究成果(如文字紀錄、照片
        、影像、紀錄片、劇本、書籍及影音資料等)之著作財產權,應
        無償授權本部及本部再授權之第三人,依著作權法所舉之任何方
        式,為不限時間、次數及地域,運用於各項業務非營利推廣使用
        ,受補助者應將相關授權書交付本部收存。
  (三)前款資料如涉及利用第三人著作權者,應取得該他人著作之著作
        財產權人無償授權本部及本部授權之人基於非營利目的為不限時
        間、地域、次數及方式之利用,受補助者並應將上開授權書交付
        本部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