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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揭弊者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7 條
民國 114 年 07 月 22 日
參酌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明定本會委員遇有涉及本身或其一定親等內親屬之
利益,應主動迴避,以防止利益衝突情事,並避免引致執行職務不公之疑慮,落實廉
能、公正、客觀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