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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與所屬機關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5
民國 113 年 06 月 04 日
一、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九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員工教育訓練相關事
    宜,及應優先實施教育訓練之對象。
二、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八條規定,於第二項明定本要點適用對象於非
    機關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機關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
    、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事前詳為告知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