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錄音、錄影設備,如有專人保管維護,方能發揮其正常使用功能,爰為第一項 規定。 二、第二項定明書記官或製作筆錄之公務人員於實施錄音、錄影前,應檢視設備是否 正常,並於訊問或詢問過程,隨時注意錄音、錄影情形,以利訊問或詢問程序流 暢進行,並使錄音、錄影內容完整清晰,進而完備錄音、錄影資料之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