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錄音錄影資料保管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
第 12 條
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對於錄音、錄影設備,應指定專人保管維護,以
維持錄音、錄影設備之使用功能正常。
書記官或製作筆錄之公務人員於實施錄音、錄影前,應先行檢視設備功能
是否正常;於訊問或詢問時,應隨時注意錄音、錄影之起錄及停止,並確
保所錄內容之完整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