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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妨害性影像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3
民國 112 年 07 月 05 日
為避免妨害性影像犯罪之被害人與被告再次見面接觸造成二度傷害,另為保護妨害性
影像犯罪之被害人隱私權,爰參考檢察機關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四點
規定明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