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妨害性影像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民國 112 年 07 月 05 日
3
三、傳喚妨害性影像犯罪案件之被害人,原則上宜單獨為之,若涉及刑法
    第二十八章之一犯罪之案件,傳票不必記載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