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及辯護人之訴訟權益,檢察官受理證據保全之聲請 後,如為駁回處分時,得以簡便函文載明該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通知聲請人,以利 聲請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九條之一,逕向該管法院聲請保全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