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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妨害性影像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3
民國 112 年 07 月 05 日
為確保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及辯護人之訴訟權益,檢察官受理證據保全之聲請
後,如為駁回處分時,得以簡便函文載明該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通知聲請人,以利
聲請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九條之一,逕向該管法院聲請保全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