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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妨害性影像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0
民國 112 年 07 月 05 日
辦理妨害性影像犯罪案件,為保護被害人之隱私權,被害人已陳報指定應送達之處所
者,除有無法合法送達情形外,僅依陳報處所之地址送達傳票、結案通知函及偵結之
書類,毋庸再行送達被害人住居所地址,以尊重被害人之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