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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應行注意事項 5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
依本法第三十六條準用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檢察官依職權命被告應遵守 之事項時,得酌定二年以內之相當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