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依本法第三十六條準用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四款命被告應遵守事項時,宜特定 被害人、性影像、應移除或申請刪除之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 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及應移除或申請刪除之期限,並於書面處分載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