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應行注意事項 13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
檢察官依本法第三十六條準用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四款命被告應遵守事項時,宜特定
被害人、性影像、應移除或申請刪除之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
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及應移除或申請刪除之期限,並於書面處分載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