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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應行注意事項 10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
檢察官依本法第三十六條準用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二項第一款命被告應遵守
事項時,宜特定犯罪被害人、被害人或其家屬、禁止接近之場所及禁止接近之距離,
並於書面處分載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