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應行注意事項用詞,依本法規定,定義如下:
(一)重傷:指因犯罪行為致身體遭受侵害達刑法第十條第四項所定之傷
害或致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重大傷病項目之情形
。
(二)性自主權遭受侵害:即性侵害犯罪行為,指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
至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
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
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或其未遂犯、第三
十六條第三項或其未遂犯、第三十七條之罪者;其犯刑法第二百二
十七條之罪而犯罪被害人有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
情形或因受利誘、詐術等不正當方法而被害,或加害人係利用權勢
而犯之或加害人與犯罪被害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所定之家庭
成員者,亦同。
(三)犯罪被害人:指因犯罪行為致生命、身體或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
。
(四)被害人:指犯刑法第二十八章之一、以性影像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
、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之罪案件之被害人。
(五)家屬:指本法第三條第二款犯罪被害人之配偶、二親等內親屬及以
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
(六)性影像:即刑法第十條第八項規定:「稱性影像者,謂內容有下列
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一、第五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
二、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三、以身
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四
、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