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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輔導規定 4
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參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第五點,明定受訓人員於專業學習期間
應予適當輔導,並載明輔導工作之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