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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請假規定 5
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一、明定受訓人員得申請停止申請專業學習之要件。
二、正課總時數係指各項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計畫之專業學習課程時數配當表
    所訂時數,本點明定正課與專業學習期間之請假時數上限,及正課與專業學習期
    間請假時數之計算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