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受訓人員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 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法務部廉政 署申請停止專業學習。 正課請假時數不得逾正課總時數百分之二十,專業學習期間請假時數 合計不得逾訓練總時數百分之二十。 專業學習期間,每日以二十四小時計算,其中正課時數每日以八小時 計。請假時數以小時為單位,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累計滿八小時 以一日計。 專業學習期間正課請假時數,由法務部廉政署函送受訓人員實務訓練 機關(構)併入實務訓練請假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