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04:44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監護處分轉銜會議處理原則 5
民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一、現行規定轉銜會議提供判決書、病情、治療情形、輔導狀況、用藥情形、工作能
    力評估、有無身心障礙證明、家庭狀況及其他必要之資料等,列為第一款,並將
    「個案」修正為「受處分人」。
二、為有利轉銜會議討論聚焦,宜由各與會機關(構)、團體事先依權責提出受處分
    人復歸社會之轉銜建議或協助措施,作為會議資料,並於會中充分討論,為明確
    其適用,爰增訂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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