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會議進行事項
(一)主席(檢察機關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先說明案由及受處分人判決
內容。
(二)執行監護處分之醫療院所說明受處分人病情、治療情形、現況、復
發風險、工作能力與監護處分結束後建議繼續治療之方式(如繼續
住院治療或轉至精神護理之家、康復之家等)。若受處分人有暴力
攻擊或其他特殊狀況,應告知與會機關(構)、團體,俾利轉銜後
採取相關因應措施。
(三)衛生主管機關說明受處分人出院後之追蹤訪視計畫,若受處分人有
醫療需求時(如重大傷病卡),協助受處分人尋找醫療處所及資源
,評估受處分人回到社區後之社區支持系統、家庭功能等,協助轉
介相關單位。
(四)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說明受處分人社會福利及權益(如低收入戶、中
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證明等),協助受處分人申請相關證明文件,
並瞭解受處分人有無安置需求及提出計畫。
(五)警政主管機關說明受處分人出院後之查訪與社區治安維護計畫及可
提供受處分人之協助措施等。
(六)教育主管機關說明受處分人後續之就學計畫(如規劃特殊教育及相
關支持服務)。
(七)勞動主管機關說明受處分人後續之就業輔導措施(如媒合就業、職
業訓練或職業重建)。
(八)更生保護會說明可提供受處分人之協助措施(如提供車旅費、急難
救助金、醫療費用、餐券等)。
(九)受處分人之家屬、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有與會者,亦得說明受處
分人回歸家庭之準備情形及所需協助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