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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監護處分轉銜會議處理原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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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會議提供資料
(一)包括受處分人判決書、病情、治療情形、輔導狀況、用藥情形、工
      作能力評估、有無身心障礙證明、家庭狀況及其他必要之資料等。
(二)各與會機關(構)、團體依權責提出受處分人之復歸社會轉銜建議
      或協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