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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輔導考核注意事項 6
民國 111 年 12 月 01 日
一、為使受訓人員發生特殊異常情事時,教輔人員能夠立即處理並通報,爰訂定第六
    點說明之。
二、為妥善處理受訓人員特殊異常情事,訂定第六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詳述通報流程
    、紀錄及佐證資料蒐集、外部資源運用等。
三、為即時導正受訓人員行為,第六點第四款要求實習訓練機關認受訓人員有實習訓
    練成績不合格之虞時,應進行會談並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