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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輔導考核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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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訓人員如發生曠課、輔導衝突、性騷擾、自傷、亡故或其他足以影
    響訓練實施等特殊異常之情事,應依以下處理原則辦理:
(一)即時通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訓練機
      關應於事發或知悉當日立即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通報保訓會。
(二)詳實記錄特殊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異常或工作表現異常
      情事,應填寫訓練期間特殊異常情事通報及輔導紀錄表,詳實記錄
      人、事、時、地、物、相關佐證資料及輔導、晤談紀錄等,並於事
      發或知悉之日起 3  日內完成書面通報。
(三)適時運用外部資源: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資源,以妥
      適處理異常行為。
(四)實習訓練機關認受訓人員表現未達基本要求,有實習訓練成績不及
      格之虞時,應即進行個別會談,告知其亟待改進事項,同時提供相
      關指導與建議,並作成個別會談紀錄表,由會談人員與受訓人員共
      同確認後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