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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生活管理須知 7
民國 111 年 12 月 01 日
一、本署設有交誼廳,第七點第一款說明使用對象及申請規定。
二、為維護交誼廳使用秩序,第七點第二款說明交誼廳使用規範。
三、交誼廳備有多項視聽器材,為便利操作及管理,第七點第三款規定須由指定人員
    操作相關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