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署設有交誼廳,第七點第一款說明使用對象及申請規定。 二、為維護交誼廳使用秩序,第七點第二款說明交誼廳使用規範。 三、交誼廳備有多項視聽器材,為便利操作及管理,第七點第三款規定須由指定人員 操作相關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