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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2 條
民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依本條例第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為辦理第六條及第六條之一所定之平復司法不法及
行政不法事項,法務部應組成審查會,依審查會之決議作成處分或相關處置,爰予明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