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11 條
民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為保護軍事秘密,明定進入調查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應得該管長官允許及會同調查之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