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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第 22 條
民國 111 年 04 月 26 日
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或有因故無法自行到檢察署繳費或領取影本之情形,為維護 其權益,於本條明定被告得委任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為之,以及其身分核對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