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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公發布日:民國 111 年 04 月 26 日
第 22 條
被告得出具委任狀,委任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到檢察署代為繳費或代領卷
證影本。
前項代理人應提出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與被告有配偶
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之證明。必要時,書記官得請代理人提出健保卡、駕
照、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辨識身分之文件供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