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核發律師證書與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及其未受懲戒證明收費標準 第 4 條
民國 109 年 11 月 04 日
明定本標準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