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07:09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核發律師證書與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及其未受懲戒證明收費標準 第 4 條
民國 109 年 11 月 04 日
明定本標準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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