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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第 8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參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為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於第一項規定對於被 告施以懲罰前,被告陳述意見及解釋答辯之方式。 二、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被告拒絕、無法簽名或未有陳述意見之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