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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 22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規定受觀察、勒戒人、收容少年及被管收人之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及收容於保護
室事項之準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