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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 第 12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規定監獄應速將法務部不予許可假釋處分書交由受刑人親自收受,並製作書面文件供
受刑人簽名及載明收受日期,以資證明送達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