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 4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為避免各機關審認差異過大,規定機關得許可收容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對象及各類
相當理由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