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7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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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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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 4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為避免各機關審認差異過大,規定機關得許可收容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對象及各類 相當理由情形。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