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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應行注意事項 10
民國 109 年 02 月 10 日
在偵查程序中,為使聲請人得即時、迅速獲知被告經檢察官或法院諭知之強制處分結
果,不會因卷證之傳送而使獲知時間遲延,故明訂由諭知之檢察官或法院,直接將強
制處分結果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通知聲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