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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附設女子外役分監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 7
民國 113 年 01 月 26 日
一、調整點次。
二、原第四點至第六點內容合併,並依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及
    法務部矯正署一百十三年一月五日法矯署安字第一一三○四○○○三三○號函示
    ,調整返家探視期間之應遵守事項。
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
規定受刑人返家探視期間,應維護自身安全,避免衍生事端。
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
強化受刑人責任觀念,應遵守相關法律規範。
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
規定受刑人返家探視期間應謹守本分,不做違法犯紀有損監譽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