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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附設女子外役分監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1 月 26 日
7
七、返家探視期間,應注意安全及遵守交通規則,且應端正個人行為,並
    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有違反法令之行為,應遵守法紀,謹言慎行,嚴禁從事有損監
      譽、藉機滋事或向仇家尋釁報復等之行為。
(二)未經本監許可,不得從事與返家探視目的不符之活動。
(三)應主動與本監保持聯繫,不得無故失聯。
(四)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實施危害
      、恐嚇、騷擾、跟蹤、糾纏或其他不法行為。
(五)保持善行,遵守法紀,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來往。
(六)不得涉足妨害身心健康場所。
(七)絕對嚴禁無照、酒後駕車。
(八)不得飲酒,不做無謂應酬,不遊蕩,不吸菸或喝酒帶酒氣回監。
(九)不得賭博或施用毒品。
(十)無正當理由,不得於深夜時段(指淩晨零時至五時)仍在外遊蕩。
(十一)無正當事由,不得與本監職員來往。
(十二)其他經本監規範應遵守之事項。